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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放火现场的勘察
---该信息由  东莞消防网 提供于 2004-12-17 共浏览 1043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放火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破。但是这类案件的现场勘察往往需要刑侦部门和消防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进行。
   放火案件有下列特点:
   一、放火动机比较明显。放火绝大多数是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债务关系等矛盾激化后引发的;也有的是在贪污、杀人或者盗窃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处而放火灭迹的;也有的是对现实不满而放火烧毁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二、作案有一定的预谋过程。罪犯作案前,一般对放火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进行过周密考虑,准备引火物,选择好放火点和进出口路线,甚至设想出被发觉时的脱身借口和作案后如何免受他人怀疑的方法。
   三、现场破坏大,犯罪痕迹少。放火者为了达到烧毁他人财物甚至烧死他人的目的,往往乘人不备时放火并为火势的蔓延创造有利条件,为灭火工作制造障碍。因此,放火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突发性,蔓延迅速,现场破坏程度大,不易从现场发现和提取到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证。
   放火现场的特点:
   放火案件,多是在灭火后追查火灾原因时,才被发现而立案侦破的。因此,消防部门在火灾现场勘察时,应根据火灾现场的 客观事实迅速准确作出是不慎起火、自然起火,还是故意放火的判断。
   首先,要运用排除法切实排除不慎失火和自然起火的可能。在排除不慎失火和自然失火的可能后,当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放火:
   1、在起火点附近或现场附近发现有燃烧的火柴梗、油棉花、稻草、煤油和汽油瓶等引火物。
   2、现场附近消防设备、电讯设施起火前即被破坏,或者门窗被打开,有人为的助长火势的迹象。
   3、有阻碍受灾人员逃难行动的迹象。如门窗被锁死或用重物顶住等。
   4、无人居住的空房、粮仓、场院、工地等,周围没有火源,没有自燃的可能,也没有遭雷击等突然起火的因素。
   5、办公室门窗、保险柜等被撬,公款被盗,账册、单据被烧。
   确定放火案,要综合分析现场显示的各种迹象,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慎重从事。
   放火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一、查明起火时间
   起火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细致地研究起火点和物体的燃烧情况,推断起火时间。
   2、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燃烧后断电,引起变电所控制阀门跳闸,可根据跳闸的时间推算起火时间。
   3、从最先发现起火人员提供的情况来推断起火时间。
   4、从消防队接到报警时间推算。
   二、查明起火点
   起火点通常只有一个,有时也有几个。能否正确地确定起火点,直接关系到能否发现放火遗留的痕迹物证和正确地判断火灾性质。
   一般情况下,确定起火点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从最初发现火焰的地点和火势蔓延的迹象来判断。
   2、从物品燃烧程度、倒塌的方向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靠起火点近的物品烧得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烧毁的物品大多是向起火方向倒塌。
   3、从风向和风力大小和物质燃烧的情况来判断。
   三、寻找引火物
   在起火点附近仔细寻找引火物。例如:装有油类的容器,浸有油类的木柴、稻草、废纸和火柴烟头等。
   注意发现火场上的特异气味,必要时提取起火点的灰土进行检验。
   有些罪犯为逃避打击,故意制造不慎失火、责任事故起火,或自然起火等假象掩盖放火行为,勘察时要注意发现这种假象。
   四、检查被烧毁和丢失的财物
   从现场残留物品和灰烬中检查原物是否缺少,从事主有无丢失财物及丢失财物的种类,判断是否盗窃放火。如有盗窃放火可能,要注意寻找破坏工具和其他痕迹物证,查明丢失或缺少财物的数量、种类及特征。
   五、查明现场尸体
   放火现场如有尸体,必须由法医学鉴定人仔细勘察,判明死因。在进行尸体检查前,应将尸体在火场的位置和尸体周围的有关物品仔细记载下来,以研究死者临死前所处的环境和致死条件,并要注意大火发生时死者能否逃出火场,有无外逃迹象。对尸体上的痕迹要判明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并检查其呼吸道有无烟灰,必要时应由法医按照有关规定对尸体进行剖验,以判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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