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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会员注册须知 第一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等组织在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的会员,并享受相应的网络服务。 第二条:凡申请加入"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的会员,需以公司、企业、机关、单位等组织的名义如实填写会员注册信息,在进行注册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网站管理员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注册会员进行初步认证,内容包括联系人、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认证成功后,需按规定缴纳会员服务费,签定会员服务协议,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函件)交网站存档后,方可享受会员的网上或网下服务内容。 第三条:按照"以网养网"的基本原则,注册会员单位每年应向本网交纳一定的网络服务费,用于会员单位网页和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等。 第四条:用户接受"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网络服务的有效期以一个年度计算。即从正式注册被批准成为会员之日起至次(当)年期满之日止,届时应继续向本网交纳下一年度的网络服务费,以便继续享受服务,否则本网对该用户的服务即告终止。 第五条:凡注册成为"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会员,都会拥有一个密码和帐号,密码可以由会员自由更改,但帐号是唯一的,会员须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成为注册网员后,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帐号及密码,可在"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上享有以下服务(详见"网站会员单位享有的基本服务内容")。 第七条: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运用自己的网络平台、操作系统以及专业化信息数据库,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上网所支付的有关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第八条:基于"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和为了保证网上信息的新颖性、时效性,用户同意: (1)提供详尽、准确的单位资料。 (2)及时注意更新单位资料和产(商)品信息。 第九条: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误导公众的、违法的信息,本网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同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服务费用。 第十条:"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有权在必要时调整、修改服务条款,本网的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第十一条:用户一旦注册成为"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的合法用户,必须对以其用户名、帐号进行的活动负全部社会、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采用错误信息,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等等。因此本网事先对用户提出存在这种会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害的可能性,提醒用户注意区别、防范。用户对网络信息、网络服务的使用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三条:"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本网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会员注册须知》要求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本网有单独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各类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不干扰网络服务,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 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4) 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的信息资料;不传输助长国内不利因素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等。 若用户的行为违反以上相关内容,本网将立即取消用户服务帐号。本网的系统记录可能将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呈堂证据。 第十五条:用户同意承担因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及其他注册会员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等。 第十六条:本网发给用户的所有通告都可通过本网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也会以此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社区消防预警管理系统"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本网为用户提供的专业性资料及其它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我国版权、商标、标签和知识产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需要转载本网的信息、文章、资料等,均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网授权。 第十八条:本网服务条款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其它条款则依旧对用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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